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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南京中院全额支持208万元赔偿请求
发布时间:2024-03-05 08:56:16 浏览次数:
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全国的城市——新疆乌苏,产自该地的乌苏啤酒家喻户晓,但也引来了一些“高仿”产品,“搭便车”攀附该品牌。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全额支持了原告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乌苏”啤酒发现高仿产品,起名“鸟苏”
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图片商标,同时也是多个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赔20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208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乌苏啤酒公司法务经理跨越3850公里直线距离,专程从新疆乌苏赶赴南京中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卢山手中。与此同时,还将乌苏啤酒公司总经理亲笔签名的感谢信送到了法官手上。
因始终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南京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争端解决“优选地”。“根据检索和大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江苏省的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因而,我们将案件管辖权选择在南京,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乌苏啤酒公司法务经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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