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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舟山带鱼”不能想用就用……

发布时间:2024-02-01 09:41: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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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末年初,带鱼是很多消费者年货清单中的必选商品。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舟山带鱼”一直在市场上备受消费者青睐,各大电商平台上打着“舟山带鱼”名号的带鱼商品让消费者直呼挑花了眼。因认为他人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带鱼商品时,使用“舟山带鱼”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其对“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下称舟山水产协会)展开了一场维权诉讼。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舟山水产协会的再审请求,认定深圳前海品味真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味真酷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海里囤海鲜”店铺商品链接中,使用“舟山带鱼”“舟山大带鱼”“舟山野生带鱼”等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相关商品产自舟山海域,而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品味真酷公司销售的商品原产地为舟山海域,品味真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舟山水产协会对第5020381号、第7481931号“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是否正当使用各执一词


  中国商标网显示,舟山水产协会于2005年11月23日、2009年6月19日先后提交了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于2009年2月21日、2009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带鱼(非活的)、带鱼片商品上。2005年11月23日,舟山水产协会提交了第5020382号“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2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的活带鱼商品上。


  根据《“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舟山渔场特定生长区域,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应符合舟山市地方标准《舟山带鱼》的要求,并向舟山水产协会申请,由舟山水产协会审核批准。


  2020年6月27日,舟山水产协会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显示,某电商平台上的“海里囤海鲜”店铺经营主体为品味真酷公司,该店铺在带鱼商品的名称中使用了“舟山带鱼”与“舟山野生带鱼”字样,其中名称含有“舟山野生带鱼”的商品详情处标明商品品牌为“一锅海鲜”,产地为“中国大陆/山东省/日照市”。舟山水产协会委托的代理人向该店铺的客服发送上述商品的链接后,客服回复“东海舟山带鱼,海鱼的味道……”,舟山水产协会委托的代理人询问“这个带鱼产地是日照是吗”,客服回复“是的呢”。


  舟山水产协会认为,品味真酷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的“海里囤海鲜”店铺销售带鱼商品时,使用“舟山野生带鱼批发”“舟山大带鱼”“舟山带鱼新鲜冷冻”等字样进行广告宣传,但上述商品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而非舟山海域,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舟山水产协会将品味真酷公司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品味真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带鱼商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品味真酷公司辩称,其“海里囤海鲜”店铺所销售带鱼均产自舟山,其使用“舟山野生带鱼批发”“舟山大带鱼”“舟山带鱼新鲜冷冻”系正当使用舟山地名,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判决书载明,2020年7月10日,“海里囤海鲜”店铺下架了被诉侵权商品。同年9月29日,被诉侵权商品被相关电商平台予以禁售。2020年4月5日,舟山市鸿创水产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品味真酷公司委托舟山市赢海水产有限公司采购的舟山带鱼段,系由舟山市鸿创水产有限公司原料收购并加工生产。


  是否构成侵权得以厘清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品味真酷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产自舟山海域负有举证责任,而品味真酷公司提交的海水产品购销合同、采购订单、舟山市鸿创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收购单,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为舟山海域,在此情况下,品味真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在名称中标注“舟山野生带鱼”“舟山带鱼”字样,不属于正当使用,侵犯了舟山水产协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被诉侵权商品售价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品味真酷公司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品味真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品味真酷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实际产自舟山海域。舟山水产协会作为涉案商标注册人,系对商品品质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应当具备鉴定能力,否则无法切实履行证明商品品质的责任,但其无故不购买实物,致使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来自舟山海域的关键侵权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舟山水产协会的诉讼请求。


  舟山水产协会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中,经法院询问,品味真酷公司无法明确其销售的是东海带鱼还是舟山带鱼,仅笼统称舟山属于东海范围。针对产地是否为日照的问题,品味真酷公司解释称其在全国各地均有仓库,被诉侵权商品系从位于日照市的仓库发货。


  关于该案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品味真酷公司的商品宣传信息及客服回复与舟山产地不符,舟山水产协会已完成初步举证,足以使举证责任转移至品味真酷公司,品味真酷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确系产自舟山海域,其对“舟山带鱼”标识的使用具有正当性。而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品味真酷公司销售的带鱼商品原产地为舟山海域,品味真酷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中使用“舟山带鱼”标识,不属于正当使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品味真酷公司在“海里囤海鲜”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舟山带鱼”“舟山大带鱼”“舟山野生带鱼”等字样,具有指示商品产自舟山海域的明显目的,其中“舟山带鱼”是涉案商标的中文标识及显著识别部分,应认定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品味真酷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相关商品产自舟山海域,侵犯了舟山水产协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舟山水产协会的再审请求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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