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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悦城”起诉“建发大阅城”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3-09-01 10:03:55   浏览次数:

说到“北京大悦城”,那来头就大了,是中粮集团名下唯一从事商业地产项目的子公司,品牌知名度还是非常高的。

这不,银川建发“大阅城”发布公告,正式更名为“阅彩城”,那已经用了长达8年的品牌,为什么要改名字呢?因为假李鬼遇到了真李逵,那“北京大悦城”起诉“建发大阅城”商标侵权。历经近三年的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行政判决的程序,最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大阅城”赔付“大悦城”124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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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注册第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2010年9月14日,中粮集团注册第7209417号“大悦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并于2017年6月13日转让至大悦城公司名下。

建发商管公司注册第18047215号“建发大阅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2019年2月14日,建发商管公司注册第30652633号“建发大阅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具体情况如下:

对此,银川建发集团与建发商业公司共同辩称,“大阅城”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整体及文字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较大,“建发大阅城”区别更为明显,即便将其作为商标与原告商标比对,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能仅机械地判断两件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当重点判断两件商标共存是否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的混淆或误认。而混淆误认的判断则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特性等众多因素。从该案来看,“大阅城”“建发大阅城”与原告“大悦城”注册商标区别相当明显,不构成近似;原告“大悦城”之显著部分“大悦”作为固有词,被公众或企业作为商标在各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和使用,其本身显著性并非极高。相反,被告“大阅城”之“大阅”非固有词,未被公众或企业大量使用,显著性更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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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中粮集团表示,无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与涉案楼盘在宁夏的经济发展中起何作用,承担何种经济角色均与本案无关,无论被告赋予“大阅城”何种含义,都不能成为其正当使用的依据,即便“大阅城”位于“银川阅海国家湿地公园”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大阅城附近有“阅海万家”“阅福路”等地名亦是事实,被告使用“阅”字或“阅海”作为涉案楼盘项目名称,原告并无异议,但被告使用“大阅城”作为楼盘项目名称与原告的“大悦城”已经构成了近似,被告使用“大阅城”即不再具有合法来源,其主观上搭便车、傍注册商标名牌的侵权恶意明显。

虽然“建发大阅城”也是注册商标。但是呢,通过擦边球的方式取得了名称,即便被注册下来了,后续也很有可能因为侵权而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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