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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涉及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22-10-21 09:01:35   浏览次数:

      作为“北京二锅头”的代表企业,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日前打响了商标和标识的双重保卫战:在起诉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的案件中,红星公司认为该酒厂使用了与“红星”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同时认为该酒厂产品在非北京酿造的情况下,使用“北京二锅头”标识,构成虚假宣传。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京运酿酒厂未经红星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红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产地的“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为白酒产品,其涉案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认为被控侵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运营者与红星公司存在关联企业关系,并对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的稳定指向性及识别性造成淡化影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锅头是一种特定酿酒工艺的名称,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酒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北京二锅头”及“北京二锅头酒”,不是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二锅头酒的特定品质寓意。

        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京运酿酒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其未举证在酿制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京运酿酒厂涉案“二锅头酒”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二锅头酒。京运酿酒厂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京运酿酒厂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香河京运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二、香河京运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存含有“北京二锅头酒”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材料;三、香河京运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四、驳回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


      此案中,明确了产地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被告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被告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客观上被告涉案“二锅头酒”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二锅头酒。被告京运酿酒厂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被告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被告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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