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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佛慈”字号,侵犯了兰州公司对“佛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2-09-26 08:37:04   浏览次数:

        因企业名称中出现“佛慈”字样,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慈制药)于2020年3月11日一纸诉状将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兰州佛慈公司是一家具有近百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始建于上海,1956年迁厂至兰州成立了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医药研发、制造、销售业务。1994年,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提交了第832016号“佛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10月,“佛慈”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2006年9月,西安佛慈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制药技术、消毒用品的研究、技术开发等。兰州佛慈公司认为,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佛慈”字号,侵犯了其对“佛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损害了其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益。随后,兰州佛慈公司将西安佛慈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安佛慈公司停止将“佛慈”字样用于产品包装,更改企业名称并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西安佛慈公司是否侵犯了兰州佛慈公司对“佛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西安佛慈公司未作答辩,但在该案庭审后称,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兰州佛慈公司“佛慈”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时间;字号源于公司创始人外出游玩时偶见“我佛慈悲”标语有感而生,并非对兰州佛慈公司字号的攀附,不具有侵权恶意,而且从未突出使用“佛慈”二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西安佛慈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有“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字样,但所使用字体均匀一致,系用于对产品生产企业真实名称的示明,并未对“佛慈”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

       除此之外,西安佛慈公司并没有其他对“佛慈”商标的使用或其他会与“佛慈”商标构成混淆的文字标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据此,法院认为西安佛慈公司并没有实施侵犯兰州佛慈公司“佛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同时指出,兰州佛慈公司的企业字号和“佛慈”商标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显著性,西安佛慈公司无论在业务领域、地理位置、时间间隔上,均具备能够对兰州佛慈公司产生了解或发生接触的客观条件,西安佛慈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存在擅自使用兰州佛慈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行为。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西安佛慈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产品包装说明中使用“佛慈”或其他容易导致与兰州佛慈公司相混淆的字样,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以消除其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兰州佛慈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兰州佛慈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91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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