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鼎湖山泉”是广东知名饮用水品牌,部分公司突出使用“鼎湖”地名标识,提高自家饮用水产品销量的行为是否为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或者是构成商标侵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突出使用“鼎湖”标识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圣某桶装水店、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圣某桶装水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泉某公司、温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泉某公司、温某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办法官表示,对地名商标的善意、正常使用,应建立在不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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