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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开古龙井”注册商标性质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1-12-17 13:47:12 浏览次数:
“龙井茶 LongjingTea”系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008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截止),2013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该商标权利人未许可A公司使用“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开古龙井”系A公司2015年9月14日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冰茶等,其采取两种手段在生产的绿茶包装上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排列组合方式,一是在其生产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开古”,且“开古”字号明显小于“龙井”;二是在其生产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前缀小字“开古”,突出使用“龙井茶”。
那么“龙井茶”“龙井”是否属于绿茶的通用名称?A公司改变“开古龙井”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龙井茶”不属于绿茶的通用名称,而“龙井”属于通用名称。(二)A公司在生产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前缀小字“开古”且突出使用“龙井茶”,误导公众,属于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A公司在生产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A公司主观上故意将“龙井茶”与“龙井”相混淆,擅自改变 “开古龙井”注册商标,攀附“龙井茶 LongjingTea”商标的信誉,其陈述申辩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复核未采纳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规范了A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了“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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