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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将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8-07-30 09:38:04   浏览次数:


提  醒  注  意
  • 1、未注册商标,即未提交注册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此次重点打击对象为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商标使用。

  • 2、禁用条款第十条规定如下: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3、其他未被核准的情形,是不是可以使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比如,近似商标未被核准,使用是有可能涉及侵权的。准确意义的说,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4、商标局会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中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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