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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欢天”摊上商标纠纷!到底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0-09-27 09:44:02   浏览次数: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健心公司)诉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汉卓越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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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使用“麻欢天”标识构成侵权,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健心公司“麻翻天” "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健心公司诉称,经过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 “麻欢天”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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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分类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

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

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

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

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

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呼叫和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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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避免近似商标哦,以下是避免商标近似时,应着重把握五个要素:

1.一般注意力标准,即以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有高有低,应剔除仔细谨慎的较高注意力和粗心大意的较低注意力,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隔离比对,即让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分别观察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凭借记忆中的大致印象比对两商标是否近似。

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般不会现场同时比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以应隔离比对从而得出商标是否近似的结论。

3. 显著部分比较,即对比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部分。商标可能由数个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基础上,往往只能记住商标中最显著的部分,所以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也应着重比较显著部分。

4. 整体观察比较,即比对商标近似时应着重判断二者是否会在整体上给相关公众留下相似的印象,而非比较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具体细节上的差异。

5. 结合知名度比对。一般而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会较深,在判断申请商标与其是否近似时,应采取更宽松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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