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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深姓名权与商标注册的微妙关系

发布时间:2024-04-02 14:19:06   浏览次数:

       近日,一起涉及知名歌手周深的姓名商标争议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海某公司主张,周深的别称“周可可”和“周可”在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认为某自然人注册的“周可”商标是对周深姓名权的侵犯,同时损害了周深塑造的知名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然而,经过国知局的裁定,该商标注册得以维持,这不禁引发了我们对姓名权在商标法下保护的深入思考。


在此案中,上海某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周可可”和“周可”作为周深的代称,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国知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要么与周深的整体知名度有关,要么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因此,国知局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周可可”和“周可”并未作为周深的代称或其塑造的角色名称在公众中建立起足够的知名度。

这一裁定结果反映了姓名权在商标法下的保护并非无限制。虽然姓名作为个人标识,理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但在商标注册领域,这种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其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的原则。如果某个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即使该商标与他人姓名相似,也不一定构成侵权。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姓名的知名度在商标法下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普通的姓名,由于其在社会中的普遍性,往往难以获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只有当某个姓名因特定个体的知名度而具有显著性时,该姓名才可能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非绝对,仍需要考虑到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等因素。
在本案中,虽然周深作为知名歌手的姓名权无疑受到法律保护,但“周可可”和“周可”这两个别称并未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建立起足够的知名度。因此,国知局认为,这两个别称并不具备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可以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与之相关的商标。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商标注册人在本案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从2010年起就使用“周可”这一名称,并在化妆品电商领域进行了广泛推广。这些证据表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周可”这一名称的使用是合法的、连续的,并且已经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因此,国知局认为,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并不会损害周深的姓名权或造成公众混淆。
此案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首先,对于知名人物而言,他们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姓名权,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与其姓名相关的商标。这可以通过加强对自己姓名的宣传和保护,以及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来实现。同时,知名人物也可以考虑将自己的姓名或别称进行商标注册,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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