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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安陵容”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3-11-15 08:43:43   浏览次数:

    当下,角色扮演活动深受年轻人的喜爱,一些模仿热播影视剧角色的视频在网络走红。比如,有人模仿电视剧《甄嬛传》中“安陵容”的角色,在街头表演游船出行。这条视频受到广泛关注,还获得了《甄嬛传》中“安陵容”扮演者本人的点赞和评论。

  其实,模仿热播影视作品中角色和情节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2006年有网友根据影片《无极》模仿制作了网络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视频的出现让“滑稽模仿”的概念备受关注,也引发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讨论。那么,当下大量出现的角色模仿和恶搞视频的行为是否可以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同样适用滑稽模仿这一概念,首先就要界定什么是滑稽模仿。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滑稽模仿进行规定,笔者结合国外判例以及学界观点,总结出滑稽模仿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时属于著作权保护规定的合理使用:一是滑稽模仿的对象是经典作品或广为人知的作品,二是滑稽模仿需产生幽默的效果,三是滑稽模仿以评论或批评为主要方式,四是滑稽模仿应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展开。

  比照这四个特征,可以来分析当下大量出现的角色模仿和恶搞视频是否可以界定为滑稽模仿。在此,笔者以关注度高的《甄嬛传》模仿行为为分析对象:首先,《甄嬛传》是广为人知的热播影视剧;其次,这些模仿和视频多数引人发笑,达到幽默效果;再次,模仿行为和恶搞视频并未采用批评或评论的方式直接指向《甄嬛传》;最后,这类恶搞视频是在合理范围内展开的。由此可见,上述行为并未对原作者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同时,模仿和恶搞视频的使用者和观众可以区分其与原著作,并没有造成混淆,对热播影视剧的模仿和恶搞视频没有滑稽模仿所必须具备的第三特征,所以不能界定为滑稽模仿。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允许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是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从这条规定衍生出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一是“某些特殊情形”,二是“不得与作品的正当利益相冲突”,三是“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外法院据此发展出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法保护的种类、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及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其价值造成的影响。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网上的角色扮演视频来分析,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是否应考虑将该角色模仿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呢?笔者认为,从合理使用制度建立的初衷来看,其反映的重要理念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应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仍然在于作者的权利本身。因此,无论是我国立法还是国外判例,均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上。该系列模仿若是出于娱乐大众、免费上传的目的,则建议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反,若是出于直播引流的营利目的,则此类行为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建议角色扮演者和传播者注意法律风险,获得相关许可后再开展二次创作。

  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创作和传播十分快速且便捷,实践当中公众和中小微企业在利用热播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很少考虑到是否为合理使用。笔者认为,针对这些情况,首先,国家应对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给予同等重视;其次,应着力培育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创新氛围;再次,专门开展合理使用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最后,创新保护手段,比如利用新兴网络技术,提升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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