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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申请人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3-05-19 09:13:14 浏览次数:
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辰范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显示。因辰范科技在服装中多处使用“CHIN”等标识,并销售联名产品,被判决赔偿美特斯邦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审判书显示,原告美特斯邦威诉称,美特斯邦威是多个“祺”商标的权利人,基于此经营的“祺CH'IN”品牌采取线上线下并行的运营方式,被告辰范科技未经许可在商品页面、外包装上等多处使用“CHIN”等标识,并销售联名产品,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被告获得了“CHINSTUDIO”商标,但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处罚事由显示,辰范科技一共开设两家淘宝店铺,合计销售侵权服装产品2.7万余件;与当事人合作某旗舰店一共销售了5款鞋子产品,销售侵权鞋子产品5.3万余双。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将其用于标注在产品实体上,也可以将其标注在产品包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无论被告创始人姓氏的谐音是否为“CHIN”,均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辰范科技赔偿美特斯邦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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