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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贸然使用他人商标生产电磁炉获刑

发布时间:2023-05-18 09:01:27   浏览次数:

       近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冒用商标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据悉,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岩某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来大庆发展业务期间认识了经营设备公司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和岩某商议,让岩某冒用辽宁一家厨具公司的商标为其生产电磁灶。为获取经济利益,岩某铤而走险,联系他人生产假冒电磁灶,然后提供给李某销售。电磁灶因为价格便宜,销售得不错,案期,共计为李某提供假冒电磁灶共82台,销售金额26.4万元。真正的厂家发现有人冒用商标生产假冒商品时报了警,岩某被抓获。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岩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岩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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