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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取名“搭便车”,此“虾皇”非彼“虾皇”!

发布时间:2023-05-12 09:07:35   浏览次数:

 虾皇餐厅是小龙虾爱好者常去的餐厅。但是没想到,某外卖平台上有数家餐馆名称也包含“虾皇”二字,或者在餐厅首页上显示“虾皇”标志。这些“蹭着”虾皇餐厅名字的餐馆,无一例外经营着小龙虾等菜品。“蹭名牌”的想法昭然若揭。


面对如此情形,虾皇餐厅是很生气啊,于是将这些餐厅经营人之一“小甲餐厅”告上了法庭。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名为《餐馆取名“搭便车”,此“虾皇”非彼“虾皇”!》的案件新闻,为这起纠纷“盖棺定论”。


原来,虾皇商标在第43类的餐饮服务上获得注册,虾皇商标的持有人是潘某某,虾皇餐厅经潘某某授权,获得了虾皇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作为虾皇商标的被授权人,原告虾皇餐厅使用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小甲餐厅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与虾皇商标核定注册的服务范围相同。小甲餐厅在餐厅首页使用了“虾皇”标志,与原告使用的虾皇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原告虾皇公司存在关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甲餐厅商标侵权成立,并酌情确定其应当向虾皇餐厅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


陈律师建议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为经营店铺制作招牌时,一定要注意先对经营范围内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查询,以规避“不小心”使用了同行在先注册商标。此外,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君子取财有道,“搭便车”和“蹭名牌”看似走了捷径实则容易跌落谷底,万不可尝试。


陈律师在看本案时也发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情况。


虾皇餐厅既然主打小龙虾,小甲餐厅也销售小龙虾,怎么虾皇餐厅仅仅就虾皇商标在餐饮服务的专用权提出侵权起诉呢,为什么没有就虾皇商标在小龙虾商品的专用权提出起诉呢。

您别说,虽然虾皇餐厅的拳头产品是“小龙虾”,但是虾皇商标居然没能在小龙虾商品注册下来!虾皇商标的持有人潘某某近几年不断在29类申请虾皇系列商标,但都给商标局驳回了!


很显然,虾皇商标很可能在小龙虾商品上被人抢先注册了,这导致潘某某无法将虾皇商标顺利注册。从商标局商标检索信息来看,潘某某是打定主意让虾皇商标拿下小龙虾商品。

虾皇餐厅的官司虽赢了,但虾皇商标的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是“心病”。


潘某某是否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她出具有效的“拯救虾皇商标计划”,从而让虾皇商标获得小龙虾商品专用权?让我们拭目以待!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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