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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冲”商标被无效,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发布时间:2022-10-27 09:56:47   浏览次数: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令狐冲”、拼音“LINGHUCHONG”及图形组成。大家都知道“令狐冲”系金庸先生创作的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角色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角色名称已为我国一般公众所熟知,李时珍公司对此应当知晓,理应避让,其未经避让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为正当。另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李时珍公司注册了670余件商标,分别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除诉争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雅鲁藏布”“珠穆朗玛”“绿野仙踪”等知名地点或景点名称、文学作品名称的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李时珍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该案中,第1816221号诉争商标由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李时珍公司)于2001年6月申请,2002年7月28日获 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类似群:0501;0503;0506):卫生消毒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消毒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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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在央视版笑傲江湖播出之后不久,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的一十六年,相安无事,直至2018年12月,多份无效宣告申请来到了商评委。 在那之前一个多月,金庸先生逝世。

      在答辩中,李时珍公司称,“令狐冲”商标的含义是“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明河出版社的申请理由主要为:“令狐冲”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评委认为:关于第三十一条,由于已超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予以驳回;关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70余件商标,涉及3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李时珍”、“本草纲目”、“哈达”、“雅鲁藏布”、“唐古拉”、“珠穆朗玛”、“昆仑”、“绝代双骄”、“绿野仙踪”等公众耳熟能详的医学家、药学著作、山脉河流、图书影视作品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令狐冲”商标被宣告无效,进入商标行政诉讼阶段后,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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