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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粹”二字用于白酒商标?环球佳酿所提申请终审被驳

发布时间:2021-12-25 09:24:44   浏览次数: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月23日公布了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二审判决书,环球佳酿的上诉被驳回。环球佳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争议,围绕诉争商标“国粹”展开。2020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环球佳酿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情形为由,裁定环球佳酿的诉争商标“国粹”无效。环球佳酿随后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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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国粹”具有特定含义,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驳回了环球佳酿的诉讼请求。


      环球佳酿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指向的是与文化相关的特定事物,与商品质量和产地没有关系,且诉争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27年,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或有欺骗性情况;同时环球佳酿提出,诉争商标是正面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多年,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正面影响力,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环球佳酿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据此,环球佳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环球佳酿的上诉理由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汉字“国粹”构成。“国粹”系中文固定词汇,释义为一个国家固有文化中的精华,通常是指国家传统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富有独特内涵而深受不同时代人们所欢迎、喜爱的文化遗产。将“国粹”使用在白酒等酒类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白酒行业中的精华产品,或是白酒行业中最好的产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具有欺骗性的宣传意图,易使消费者基于对“国粹”含义的理解而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


      北京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环球佳酿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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